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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9-18
2026-0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6〕30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以及上年度或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裁员率计算方式: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各地要加强对获得稳岗返还资金企业的政策指导,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有用工需求时优先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助力青年就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提升技能
  (一)适用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广西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证书的职业中类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中的职业分类大典系统查询,数字、绿色职业等级证书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二)申领条件。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符合条件人员已持有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需符合证岗相适要求。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可增加享受2次补贴,最多不超过3次。
  (三)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200元、高级(三级)1600元确定,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四、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资金申领流程,加强资金监管
  (一)适用范围。经营行为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文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资金。
  (二)申领所需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名单,标明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被派遣劳动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及用工单位信息;
  2.与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存在劳动关系材料,如劳动合同、员工工资流水等;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资金分配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情形,且资金使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
  5.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凭证。
  (三)资金分配。根据人员性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的资金,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计算返还资金时应予以剔除。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的资金,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的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位后3至6个月期间将资金拨付凭证提交至发放稳岗返还资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做好主动申请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资金资格。
  五、优化经办服务,提升工作质效
  (一)优化完善经办流程。坚持“方便、快捷、规范、安全”原则,继续实行“免申即享”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能精准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其确认后发放资金;对未及时确认的或无法精准筛查的企业,要主动联系提醒其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明确资金发放渠道。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应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且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参保单位,经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发放到其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六、强化风险防控,守住安全底线
  各地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对照《2026年广西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规范支出各项失业保险资金,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区内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多领冒领等违规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与“社保服务进万家”、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行动等工作协同推进,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宣传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及“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推送、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推送申领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企业、群众在最短时间内知晓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落实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的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通知印发前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但尚未完成审核的,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明确的标准审核并发放补贴资金。本通知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继续按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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