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28号公告可以免除增值税扣缴义务,但不能免除申报义务
文/李冼
编者按:28号公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自然人自己交了税,你就不用代扣了。但很多企业把"不用扣税"当成了"不用管了"。扣缴义务免了,申报义务还在——哪怕一分钱税都不用交,申报表照样得填。这个边界,值得每个向自然人付款的企业当回事。
企业向自然人付咨询费、设计费,对方说"税我自己交了",企业一听,那我没事了。这个判断对不对?
对了一半。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写得很清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注意最后一句——自然人自己交了税,扣缴义务人确实不用再代扣了。扣缴义务,到此免除。
但很多企业到这里就停了,以为整件事结束了。问题出在哪?
必须明白,"不用扣税"和"不用申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是两条独立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一个免除就连带免除另一个。
《办法》第六条列了三种"无需代扣"的情形:当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政策、按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即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然后紧跟一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三种情形,不管哪种,申报义务都还在。
特别注意第一种——连起征点都没到,一分钱税都不用交,申报表照样要填。这是最容易被企业忽略的地方。
第五条怎么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注意,第五条是通用条款,涵盖所有情形。从法理上讲,在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的情形下,"缴纳税款"这一项实际为零——但申报动作仍然要完成。
把三条连起来看,正确做法就清楚了:企业付完钱给自然人,不管你扣没扣税,次月15日内都得办申报。自然人自己交了税,你不用代扣,但申报表照样要填。哪怕这笔交易根本没到起征点,一分钱税都不用交,申报义务照样在——因为申报义务的触发不取决于"有没有税可扣",取决于"有没有发生应税交易"。
这才是让企业意外的地方:交易发生了,不管扣不扣、扣多少,申报都是你的事。实质上,申报义务的核心在于有没有发生应税交易,不在于有没有税可扣。
不办申报会怎样?《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多种情形,其中"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具体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申报的代价,实打实。
企业付钱给自然人之后,问自己三个问题:
第一,这笔应税交易发生了吗?
第二,对方自己交税了吗?
第三,不管前两个答案是什么——次月15日内,申报表填了吗?
第三个问题不需要看前两个的答案。只要交易发生了,申报就是你的事。
纳税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