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上游被证实虚开下游半途而废放弃举证,税局依“经验法则”推定下游成立虚开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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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413号

青岛港盛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864972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9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6677093)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一罚〔2026〕9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一罚〔2026〕92号

青岛港盛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864972050):

经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河路517号A区534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取得东营骏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开票日期:2019年2月26日,发票代码:3700182130,发票号码:06259486-06259490;(2)开票日期:2019年3月25日,发票代码:3700183130,发票号码:06813601-06813607;(3)开票日期:2019年4月28日,发票代码:3700183130,发票号码:06848048-06848054。上述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51538.04元,税额合计:178516.11元,价税合计:2030054.15元,

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2月、3月、4月已认证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

2.你单位取得东营纵鑫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17462164-17462171;(2)开票日期:2017年11月29日,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17481997-17482015;(3)开票日期:2017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17507967-17507979;(4)开票日期:2018年2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8360088-08360092;(5)开票日期:2018年3月28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8406820-08406827;(6)开票日期:2018年7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9359344-09359353;(7)开票日期:2018年8月27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9359435-09359445;(8)开票日期:2018年9月26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9472171-09472184;(9)开票日期:2018年10月29日,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09472460-09472472;(10)开票日期:2018年11月28日,发票代码:3700182130,发票号码:06002793-06002797;(11)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8日,发票代码:3700182130,发票号码:06164695-06164707;(12)开票日期:2019年1月29日,发票代码:3700182130,发票号码:06226769-06226772。上述123份发票金额合计:11406343.51元,税额合计1189156.13元,价税合计:12595499.64元。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12月和2018年1月、2月、3月、4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和2019年1月已认证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017、2018、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

上述东营骏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东营纵鑫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营骏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交易资金不真实,存在资金回流,大额资金未收未付。东营纵鑫能源有限公司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商贸企业购销不一致,直接走逃不纳税申报,属典型暴力虚开。

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人接听;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4年9月14日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与东营骏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纵鑫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发生,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是虚开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合计142份,发票金额合计13257881.55元,税额合计1367672.24元,价税合计14625553.79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已预缴的增值税178516.11元处以0.5倍罚款,对其余未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1倍罚款,上述罚款共计133431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334312.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34312.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8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

 

华税点评

本案为青岛港盛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2017年至2019年间,取得东营骏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01万元,上游被认定资金回流型虚开)及东营纵鑫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59.55万元,上游被认定走逃失联暴力虚开),合计142份,价税合计1462.56万元,均已认证抵扣进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偷税,虚开行为罚款34万元,偷税行为罚款133.43万元,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择一重处,最终罚款133.43万元。

大宗商贸行业长期以来都是税收征管的难点和稽查的重点,而本案涉及的油品贸易链条长、票货分离现象突出,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一旦上游供应商被定性虚开,下游物流企业往往被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从文书披露来看,2023年开始被检查期间,企业已预缴增值税178,516.11元,对应骏腾石化19份发票的进项税额,这说明企业在案件开始是配合检查、尝试举证的。但是2024年9月14日,企业被正式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说明企业没有完成全部的举证义务,在检查中途失联。然而,失联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完成处罚。本案税务机关就根据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企业不具有真实交易,从而做出行政处罚。这意味着走逃失联绝不是逃避税务认定的办法,反而会导致更不利的后果。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出台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加限缩适用,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开罪更为谨慎。但是本案企业存在被认定为暴力虚开空壳公司的风险,暴力虚开空壳公司恰恰不在限缩适用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后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已经走逃失联的暴力虚开空壳公司,往往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走逃失联并不意味着能够逃脱行政责任,反而会面临更大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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