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区域增长动能的核心举措,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想要合规享受政策优惠,需注意这些风险点。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共计9项收入。
收入总额归集上,常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部分企业在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以会计准则下的收入金额替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口径,导致占比失真。此问题在财产处置类收入中尤为突出: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在会计上仅以净收益入账,而税法要求以转让价款全额计入收入总额。部分企业将会计口径直接沿用至税务申报,致使鼓励类收入占比虚高,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
小编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
股权转让的收入,确实是转让财产收入,但是,应该按什么口径计入收入总额呢?这时候,咱们看一个非常权威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之所以说它权威,是因为这个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
那么,这个适用指南对股权转让收入是如何表述的呢?
我们看看适用指南中对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释义中的第(二)项,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
(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投资方取得的。这样规定,是为了将股息、红利收入和转让股权的收入区分开来。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而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的企业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本条所称股息、红利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从上述释义的表述我们看到,虽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是针对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但是,释义中为了区分股息、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专门针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解释,并将其表述为“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也就是说,对于转让财产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来说,计入收入总额的金额,与企业转让股权以外的财产有差别,一般的财产转让收入按总额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是个例外情形,是特例,按差价收入(即股权转让对价-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计入收入总额的。
部分企业在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错误地将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予以剔除,导致收入总额基数缩小、占比计算结果失真,进而影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制定,在执行期限内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目前执行的最新目录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2025年本)》。
适用《目录》上,常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内资企业错误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错误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契合选择适用的具体条目。
主营业务发生明显变化后,企业不再符合条件却仍在继续享受优惠。《目录》变更后,企业不再符合该《目录》,仍在错误享受优惠。
适用《目录》时,因不符合特定行业管理要求错误享受优惠。
企业错误享受其他省市同行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企业“人员、生产经营、账务、资产”四要素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以及存在一址多企、单户企业人均利润畸高、无工资社保支出等“空壳企业”未实质运营等风险。
以上是常见的风险点
企业需要注意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