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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13%、辣椒粉9%:碾磨这道线,税法怎么划?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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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13%、辣椒粉9%:碾磨这道线,税法怎么划?

 

文/李冼

 

 

编者按:胡椒粉13%、辣椒粉9%,同样是磨成粉,税率差了4个点——不是磨粉这道工序本身决定税率,而是你的原料在税法里被归在哪一类。增值税法施行后,农产品加计扣除1%也已停止执行,进项统一按9%。本文把碾磨这道分水岭和进项抵扣链条一次讲清。

 

某调味品厂销售胡椒粉,一直按9%开票。稽查来了,说应该按13%,要补税加滞纳金——财务这才意识到,碾磨这道工序把税率跳了4个点。

 

这不是编的故事。胡椒粒是农产品,适用9%;磨成粉,就不是农产品了,适用13%。很多企业在这里踩坑:进项按9%抵扣,销项按13%开,中间的税率差怎么算?进项怎么抵?

老规矩,先把概念厘清。

一、碾磨,就是分水岭

 

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税率,分项列举: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二项,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9%。那么胡椒、花椒算不算农产品?

算。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这个公告是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后公布的新文件,明确"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把原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分类逻辑完整承接过来了。企业引用法条,现在应该引用9号公告,不是52号文了。

9号公告"园艺植物"条款,原文是这么写的: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注意最后一句: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这就是分水岭。胡椒粒是园艺植物,是农产品,适用9%;碾磨成胡椒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就不是农产品了,适用13%。

仅仅是物理形态从粒变粉,东西还是那个东西,税率从9%跳到13%。

碾磨这道工序,在税法的分类逻辑里意味着从"初级农产品"跨入了"加工制品"——税法按加工程度划线,碾磨就是那道线。

这里补一句:法条用的是"碾磨"这个词。如果企业的加工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碾磨"而是其他粉碎方式,是否适用排除条款,可能需要个案判断。本文讨论的是法条明确列举的"碾磨"情形。

二、辣椒粉怎么就9%了?

 

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让财务搞混的点:同样是磨成粉,胡椒粉13%,辣椒粉9%。

为什么?因为分类不同。

9号公告"蔬菜"条款,原文: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注意看,蔬菜条款列举的加工方式是"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没有"碾磨"。也就是说,蔬菜条款没有把碾磨列为排除情形。辣椒属于蔬菜,碾磨成辣椒粉后,不属于罐头等排除情形,仍属于初级农产品,适用9%。

而园艺植物条款明确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排除了。

所以,同样是磨成粉,辣椒粉9%,花椒粉13%——因为一个是蔬菜,一个是园艺植物,法条对两者的碾磨加工做了不同处理。

这里要说明一句:辣椒粉适用9%,是法条分类逻辑的当然解释——蔬菜条款未排除碾磨,所以辣椒粉仍属农产品。目前没有单独的总局批复文件专门就"辣椒粉适用9%"做出明确批复,但这个结论在实务中是通行理解。

三、进项抵扣:怎么算?

 

好,现在到了财务真正卡住的地方。

企业买胡椒粒(农产品,9%),磨成胡椒粉(13%税率货物)卖出去。进项9%,销项13%,这中间怎么算?

基本规则:购进农产品按9%抵扣进项。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后,这个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五条第(二)项。

这里要特别提醒:此前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1%、合计抵扣10%"的政策,在增值税法施行后已经停止执行。10号公告第六条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除10号公告衔接保留的外,同时停止执行。加计扣除1%没有被衔接保留。

也就是说,现行政策下,农产品进项统一按9%抵扣,不再加计。

具体怎么算?举个例子:

企业购进胡椒粒,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10万元。

  •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 = 100,000 × 9% = 9,000元

     

  • 销售胡椒粉: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13%

     

进项和销项之间的税率差是4个点——这里说的是税率差,不是实际税负,实际税负还要看销售额和进项的具体金额。

(如果企业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胡椒粒,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方式与销售发票同理,也是按买价×9%。)

这里提醒一个容易踩的坑:抵扣方式取决于你取得什么凭证。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征收率专票,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9%计算抵扣(不是按票面税额)。但注意,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取得1%征收率专票,只能抵扣1%,不能按9%计算抵扣——因为政策规定只有依照3%征收率开具的专票才能按9%计算抵扣,1%是减征后的征收率,不满足"3%征收率"这个条件。

四、总结

 

  1. 购进胡椒粒:胡椒粒属于园艺植物,是农产品,按9%抵扣进项(取得专票按票面税额,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买价×9%)

     

  2. 销售胡椒粉:碾磨后的园艺植物,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税率,按13%开票

     

  3. 进项凭证要分清:不同凭证类型抵扣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专票只能抵1%

     

  4. 加计扣除已取消: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39号公告的加计扣除1%政策已停止执行,农产品进项统一按9%抵扣,不再加计

     

最后给大家一个可以带走的判断工具。下次遇到姜黄粉、八角粉、桂皮粉,别急着查百度,三步判断:

  • 第一步:查原料归哪一类——是园艺植物还是蔬菜?(9号公告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里查)

     

  • 第二步:查该类别的排除条款里有没有"碾磨"——园艺植物有,蔬菜没有

     

  • 第三步:有排除的,碾磨后适用13%;没有排除的,碾磨后仍适用9%

 

记住这一条:不是所有磨粉都一样,分类不同,结论不同。碾磨是不是分水岭,取决于你的原料在法条里被归在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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