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地方评协专家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上海财税法规
165ap8quev0uy
全文有效
2026-09-18
2026-09-18
nltskgryl3w3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规〔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贯彻实施,现决定对《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上海,推动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可委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缴费。
  第四条 (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保护环境;按量收费,产者付费;数字赋能,便民利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市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征收主体)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征收单位做好征收工作。
  第八条 (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各区在市级制定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收标准,同步对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核缴周期)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年度核量,征收单位根据征收对象的申报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产生量核定缴费额,征收对象按年度缴费,具备条件的可按季度缴费。
  对于生活垃圾产生量少的征收对象,征收单位可按其实际产生量核定缴费额,原则上每季度核定一次,征收对象按核定周期缴费。
  第十条 (缴费方式)
  征收单位应使用对公账户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多种便捷缴费方式。
  鼓励线上申报、线上公示、线上查询、线上缴费。征收单位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线下缴费公共服务窗口或渠道,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一条 (征收规范)
  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相关企业应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洗,保持容器整洁完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单位生活垃圾收运企业应配合征收单位做好计量工作,严格执行作业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减免)
  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单位,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处理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征收监管)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区应当加强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市、区两级建立健全计量复核、审计监督、日常检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智慧赋能)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征收单位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垃圾处理申报、合同签订、收运计量、缴费结算、核查监管等环节全程精细化管理。
  第十六条 (正向激励)
  对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的征收对象,各区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正向激励。
  第十七条 (退费机制)
  征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退费机制,明确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受理窗口等信息,保障退费渠道畅通。征收对象因停业、停产等原因,未实际产生生活垃圾,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处理)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予以处理。
  征收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