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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90天补税窗快要过半,你的家族信托还“安全”吗?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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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其中最热议的一个点是:过去不少高净值人士默认“财产装进离岸信托、收益留在境外不分配,个税就遥遥无期”,这次是被官方正式点名了。而且公告明确追征条款和一个90天的补税窗口,老戴掐指一算,写这篇的时候窗口快要过半,还在观望的税友,时间真的不多了。今天咱们就把这个文件掰开揉碎讲一讲。

我们先看看公告第一条的内容: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这次的口径不是哪里漏了打个补丁,而是把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清算三个环节一次性全部明确个税征管口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这个表述——说白了,就算你不是以“信托”名义设立,只要实质上具备信托功能,一样按离岸信托处理,只有境外持牌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被排除在外。这是典型的实质重于形式,想把架构换个马甲绕过去,基本没戏。

一、设立环节:装信托视同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缴税之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举个例子:张先生2026年6月将原值1000万元的公司股权装入某离岸信托,装入时市场价值5000万元,发生合理费用50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50=395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应缴个税790万元。缴完之后,该股权的个税口径原值视同调整为5000万元——这一点很关键,将来计算存续环节收益时以新原值为起点,避免了同一笔增值被重复征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只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注意反避税条款:非居民个人装入的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由该居民个人缴税。也就是说,先把身份规划成非居民、再回头装信托的“经典操作”,这条路已经被堵得差不多了。

二、存续环节:信托收益按年算,20%跑不掉

按照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同志就21号公告答记者问的口径: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在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额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跟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个节奏。

接着上面的例子:2027年该信托卖出部分股票实现转让所得800万元,收到股息200万元,无其他损益。张先生2027年度“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税=800×20%=160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个税=200×20%=40万元,应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申报。同时政策明确了两颗定心丸:一是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抵免;二是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将来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要注意,如果2027年度该信托的财产转让是亏损,同时由收到股息的话,那么财产转让的亏损不能用于抵减股息收益,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个税税目

三、终止环节: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信托到期终止的,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税;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形,也要进行税收清算处理,对财产潜在增值收益征税。此外,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仍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想通过“身份切换”实现软着陆的,掂量掂量。

 

四、最要命的:依法追征加90天补税窗口

21号公告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作了规定:一是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3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补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二是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掐指一算,90天窗口自2026年7月24日起算,截止日就在2026年10月22日前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按照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老戴个人认为,这次新规对真正想做合规传承的家族信托反而是利好——规则明确了,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抵免,已缴税的收益分配不再重复征税,确定性大大提高,跨境架构设计总算有了官方坐标系。但对于过去抱着“不分配就不缴税”侥幸心理、或者在吃了中国发展红利富起来以后又想把财产“无损”的润出去的存量安排,这个90天窗口就是最后的体面:与其等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把数据送上门、被铁军上门倒查,不如赶在10月22日之前主动计算、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还能争取5年分期,主动永远比被动便宜。至于个别中介还在兜售的“换个身份就安全”的方案,公告的反避税条款已经把主要出口都焊死了,各位税友千万别拿自己的纳税信用去赌铁军的征管手段。

老戴最后给各位有那个心思的老板们温馨提示,你们的根是在中国的,把财产留在国内,最多也就是把过往没交的税补了以及承担过往应承担而没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已。一旦你们的身家财产真都润出去了,那就是别人的“存钱罐”了,那些人可是真会要了你们身家性命的,不信问问赵长鹏和赵安吉们吧。好了,打住吧,非财税专业的事就不多说了。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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