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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5号---关于个人理解之一
发布时间:2026-09-1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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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2018]55号      2018-5-14

       提示——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举个例子,甲创投公司2026年5月投资1000万(实缴)到乙科技公司,2028年甲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说白了就是利润)是3000万,这时候,从2026年5月到2027年5月、2028年5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大世公司202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就可以扣掉原来投资到乙科技公司的1000万的70%,即700万。
 甲投资公司2028年交企业所得税=(3000-700)*25%。

提示:政策没有要求 甲创投公司“必须 100% 都是股权投资收入”,可以有其他业务收入;但要留意备案法规的约束: 发改委 39 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创投企业主营业务是创业投资,不能以房地产、大宗商品贸易、放贷等作为主业。如果备案主体实际经营完全偏离创投主业,监管层面会影响备案有效性,进而导致 55 号优惠不能享受。

创投企业常见收入类型都认可:
1、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2、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这是创投最核心收入)
3、少量配套其他业务收入:商品买卖、闲置资金理财利息等
---创投定义是主要从事对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投资,法规没有硬性比例要求必须大部分资金投初创科技型企业。
可以投资不符合初创科技条件的普通未上市创业企业(比如成立超 5 年、研发占比不足的中小未上市企业),这属于合规创投业务。备案创投,可以大部分资金投普通未上市企业,少量资金投初创科技企业。只要有一笔符合条件的初创投资,这笔投资就能产生 55 号文的抵扣额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第39号令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还是举个例子,A投资公司和A公司的大股东张三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双方各出资50%,同时约定按六四比例分成。2026年5月甲投资1000万(实缴)到乙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26年5月到2027年5月、2028年5月,正好满24个月。然后在2028年,A投资公司从合伙企业甲分回收益600万,同时A投资公司其他利润是8000万。
  这时候,A公司这分回的600万,对应的能抵扣的金额=1000*50%(合伙人出资比例)*70%=350万,也就是说,能抵350万,余下的250万(600-350)并入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8000+250)*25%。
  要是分回的不是600万,而是200万的时候,因为能抵的是350万,大于分回的200万,等于还有150万没抵,这150万只能放以后年度再从这个合伙企业甲分回的收益里抵,而不能在当年的8000万其他利润里抵。

---补充延伸规则(总局 2018 年 43 号公告)

法人合伙人如果同时投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多家合伙创投的可抵扣额度、多家分得的合伙所得可以合并计算;不足抵扣部分统一结转。 但同一家合伙创投的抵扣额度,仍然只能抵合伙来源的所得,不能抵法人合伙人自身独立经营所得。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条款修改]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提示——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创投优惠不需要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梁晶晶解读(略有调整):

背景知识

  我们先了解一下一些背景知识。国家一直以来对科技型企业是大力扶持的,科技型企业有这样一个特点,一旦成功,发展前途不可限量,投资者会赚得盆满钵满。但一将功成万骨枯,成功者背后还有更多的企业会倒在黎明前,投资者会血本无归,所以风险也是极高的。 

  投资这件事情,如同让赌徒在一群幼儿园小朋友中里下赌注,赌一把哪个小朋友长大以后能飞黄腾达。 

  赌博这个词不太好听,我们还是用投资吧。国家当然是鼓励大家去投资的,但是因为投资失败的概率也是很高的,所以针对这种投资行为国家也给予了丰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制定了有不同的优惠规定。 

  投资者的类型形形色色的,它可能是一个公司,还有可能是一个合伙企业,这些都被称之为创业投资企业。当然,投资者也有可能是一个自然人,这叫做天使投资人。为啥这么称呼呢,这很简单,对于一个新成立不久的又特别烧钱的科技公司来说,突然有一天一个人带着一大笔钱来到你面前,说需要多少钱我来出,这时候,无论他长得美丑,对于这些新公司来说,不亚于天使降临,他们是上天派来帮助自己实现创业梦想的,所以这些人被称为天使投资人。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举例的方式,分别看看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假设一个公司制的甲创业投资企业,给一个乙科技型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只要投资满24个月,比如2026年5月1日投资,到2028年5月1日,就满了24个月。那么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在公司2028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如果公司2028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0万元,抵扣700万元,剩下200万元,留待2029年继续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可能是法人合伙人,也有可能是个人合伙人。

  假设一个A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两个合伙人,自然人张三和法人甲公司,出资比例是4:6。A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投资给了某科技型公司,到2028年5月1日,投资就满了24个月。A合伙企业2028年的经营所得是500万元,年终分配的时候,张三分得100万元,甲公司分得400万元。这该如何享受优惠呢? 

  投资额70%也就是700万元是可以抵扣的,按照出资比例,张三可以抵扣280万元,甲公司可以抵扣420万元。

  张三202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1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18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

  甲公司2028年分得的经营所得是400万元,可以全额抵扣不用缴税,剩下的20万元以后年度再抵扣。这里注意的是,抵扣的是甲公司从A企业分回的所得,而不是甲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人

  某天使投资人李四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科技型企业,到2028年5月1日投资满两年,投资额的70%也就是700万元可以抵扣,但抵扣什么呢?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天使投资人来说,只能从转让该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能抵扣其他类型的所得,比如李四获得稿酬200万元,该缴税还是要缴税的。

  假设李四2028年10月1800万元卖掉了他持有的丙全部股权,那么股权转让所得是800万,再享受优惠抵扣掉700万之后,剩余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缴税即可。 

  如果李四是各投资了1000万元给丙丁两个科技型企业,其中丁公司注销清算了,还有200万抵扣优惠没有用完。这时候,可以转移到上述丙公司股权转让中继续抵扣。那么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不需要缴税了。 

  除了规范投资者如何享受政策优惠,政策文件还规范了被投资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应该是一个什么模样。 

被投资者(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的限定

  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也就是那个“幼儿园的小朋友”,它应当同时具备下面五个条件。

  一是境内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这个条件是必须的,不能为他人做嫁衣裳。

 (调整)二是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本科学历从业人数不低于30人。

  三是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也就是这个“小朋友”必须小于5岁。

  四是接受投资后2年内没上市。这是防止有些资金投机取巧,在上市前夕冲进去,既享受了政策优惠,又获取了高额利润。

  五是投资当年及下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总额不低于20%。这条和第二条都是从“量”上来判断该公司是否是初创型的科技型企业。 

投资者的限定

  对于那些“赌徒”,也是有要求的。

  对创业投资企业有三个要求:一是境内查账征收,且不能属于初创科技企业的发起人;二是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这是看发改委和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三是投资两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关联企业,在被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持股比例应低于50%。

  对天使投资人有两个要求:一是不能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雇员及其亲属,且无劳务派遣关系;二是投资两年内,本人及亲属在被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持股比例应低于50%。 

  为什么会有2年内50%的限定,我理解应该一是为了防止初创型企业不安心从事科技研发,而在短期内将股权套利变现。二是如果短时间内投资者就拿到大比例股权,科技型公司发展方向可能会背离创始人的意图。 

  注意:享受优惠的投资仅限于现金投资,不包括从其他股东手里受让股权。这个规定就保证了这个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为实体经济“输血”的行为,而非资本市场上的炒作行为。 

执行时间

  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从2018年7月1日执行,其他政策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详细解读

  根据财税〔2018〕55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以下将详细解读该政策及运用。

一、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一)投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创投企业,且不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即创投企业本身不能是核定征收,且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股权投资而非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投企业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即必须要进行备案,不备案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即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不是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从业人员除了包括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人员外,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3.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4.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如果在投资2年内就上市交易了,对于投资人本身而言收益已经很大,则不再给予税收优惠。

  6.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应按照税务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而不是财务核算的口径。成本费用的口径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及期间费用。

  (三)如何享受优惠及执行时间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年限限制。投资额是指实缴投资额,而非认缴投资额。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投资额的70%只能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只能单路径抵扣,不能抵扣所有的应纳税所得额。

  3.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天使投资个人如何享受优惠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投资额是指实缴投资额,而非认缴投资额,且只能单路径扣除。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天使投资人依然是单路径抵扣,只有注销清算时才可以抵扣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

  3.若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做投资业务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可以对照以上条件,检查已投资的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符合,则可以享受该税收大礼包,节约税收成本。

  来源:中税汇金   作者: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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