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处罚﹝2026﹞22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金额(元) 16,000.00
处罚日期 2026-09-03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提升入网订单量和完成平台的销售任务,于2025年第三、四季度委托彭某(公民身份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通过“刷单”方式在其拼多多平台名称为“***旗舰店”(2026年2月店铺名称变更为***母婴玩具专营店)的店铺虚构交易金额3930715.36元,并进行虚假评价。该店铺绑定银行卡卡号为621*********847,中国工商银行卡,持有人是邢某某。具体操作方式为当事人通过上述银行卡向彭某兴业银行账号622************613进行跨行汇款后,彭某根据转账金额在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进行下单,并把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回,当事人确认后通过向编造的收货信息发空包的方式完成发货流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提供的用于证明刷单虚构交易的证据材料及所涉金额,经当事人核对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虚构交易金额予以确认,当事人无异议。
违法行为类型 020301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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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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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认定“刷单”收入?对认定的刷单收入,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因刷单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成本费用能否列支?
答:在电商领域,有的商家通过“刷单”,即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方式人为抬高商品销量或店铺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税收监管中,纳税人主张其相关收入为刷单收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说明材料(包括刷单笔数、时间、金额、方式、佣金等及刷单明细清册),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
1.刷单机构或人员的基本信息;
2.刷单业务合同、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材料;
3.刷单对应的线上订单、货款支付、物流运输等材料;
4.刷单资金的回流证明材料;
5.刷单佣金等费用的付款证明材料;
6.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1、2项至少应提供1项,第3、4项必须提供,第5、6项视情况提供。对说明材料,纳税人要注明内容属实,并签章确认。基层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材料时,应明确告知相关资料将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并辅导纳税人认识到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