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2ltsp3pxyeuu
税局移交刷单证据,市监部门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市监处罚﹝2026﹞22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金额(元) 16,000.00

处罚日期 2026-09-03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提升入网订单量和完成平台的销售任务,于2025年第三、四季度委托彭某(公民身份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通过“刷单”方式在其拼多多平台名称为“***旗舰店”(2026年2月店铺名称变更为***母婴玩具专营店)的店铺虚构交易金额3930715.36元,并进行虚假评价。该店铺绑定银行卡卡号为621*********847,中国工商银行卡,持有人是邢某某。具体操作方式为当事人通过上述银行卡向彭某兴业银行账号622************613进行跨行汇款后,彭某根据转账金额在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进行下单,并把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回,当事人确认后通过向编造的收货信息发空包的方式完成发货流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提供的用于证明刷单虚构交易的证据材料及所涉金额,经当事人核对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虚构交易金额予以确认,当事人无异议。

 

违法行为类型 020301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相关链接】
图片
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

问:如何认定刷单收入?对认定的刷单收入,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因刷单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成本费用能否列支?

答:在电商领域,有的商家通过“刷单”,即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方式人为抬高商品销量或店铺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税收监管中,纳税人主张其相关收入为刷单收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说明材料(包括刷单笔数、时间、金额、方式、佣金等及刷单明细清册),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

1.刷单机构或人员的基本信息;

2.刷单业务合同、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材料;

3.刷单对应的线上订单、货款支付、物流运输等材料;

4.刷单资金的回流证明材料;

5.刷单佣金等费用的付款证明材料;

6.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1、2项至少应提供1项,第3、4项必须提供,第5、6项视情况提供。对说明材料,纳税人要注明内容属实,并签章确认。基层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材料时,应明确告知相关资料将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并辅导纳税人认识到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后果。

基层税务机关收到刷单说明材料和佐证资料后,应开展案头审核,对相关资料不能证明是刷单收入的,应当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对证据链条完整,研判属于刷单收入的,可以将刷单收入暂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相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成本费用不允许列支;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协同共治,并跟进处理结果。对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非刷单收入的,依法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期间,为避免后续工作被动,基层税务机关应在系统中对相关商户进行标识,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刷单问题完成处理前纳税人不得办理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2026年3月13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