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9号)
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729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
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722MAEPWRWD33):
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城东社区银水东路(中心幼儿园宿舍1栋10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5年7月至12月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森亩酒类专营店取得经营收入共计343542000元未申报缴税。导致少缴增值税3401405.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035.16元,企业所得税3401405.9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材料,内容为拼多多合作协议、拼多多技术服务费、拼多多补贴明细、支付货款凭证、代发的物流单和人员开支统计表、茅台酒专卖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情况;税务人智慧办税平台查询情况;银行流水及银行核查反馈,内容为黄胜堂私账在拼多多提现流水、平安银行关于黄胜堂交易情况核查的反馈及你单位公账查询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及其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部分第16项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而进行纳税零申报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申报,且你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的税款6887847.04元1倍的罚款6887847.04元。
二、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听证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案涉及税务机关对汉寿森亩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持有茅台酒专卖许可证,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森亩酒类专营店”,累计取得经营收入343,542,000元(约3.435亿元),却全部进行纳税零申报。税务机关认定其取得收入而进行零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处以应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6,887,847.04元。补税加罚款合计约1,377.57万元。
本案企业是通过“私账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法定代表人将企业的收入通过私账提现,而根据《电子商务法》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年6月20日公布,2025年10月起施行)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频次按季度报送。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与纳税申报表申报为“0”的矛盾表现,必然触发大数据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再通过比对法定代表人私账的银行流水,形成了“平台有交易,而法定代表人私账有提现,但纳税申报为零”的完整证据链。这反映了“以数治税”背景下,税务机关不仅能获取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还能依法调取纳税人及其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实现资金流、发票流、数据流的三流比对。
同时,本案企业采取了“逃匿”的不明智之选,被认定“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触发了1倍以上2倍以下的裁量层次。“逃匿”不仅意味着税务处罚的裁量上会从重,还意味着更重的刑事风险。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企业拒不配合、失联逃匿的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通常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黄胜堂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拼多多提现款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个人刑事责任,可能被采取刑事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平台报送义务,并配套罚则。对电商企业而言,要避免存在线上收入“查不到”的侥幸心理,杜绝“私账收款”的情形,做好相应的税务合规。同时,企业应当明确,在面对税务稽查时,配合检查本身就是降低罚款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