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走逃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定性虚开发票9亿余元
***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Q2D):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经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凯,无法取得联系,其他相关人员电话无法接通。经实地查找你单位,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出具了《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相关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发现你单位资金异常,无资金交易、大额未收付款、大额资金闪进闪出、无资金沉淀。上述情形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三)你单位开票时间集中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集中对外开票情况。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经营能力,资金闪进闪出,存在大额货款未支付未收款。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4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7405703.97元,税额合计3562741.43元,价税合计30968445.4元。
取得的***化工有限公司等57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48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844719812.06元,税额合计98259971.86元,价税合计942979783.92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定性9亿元发票为虚开是不是太草率了?其实不然,决定书写得相对简单概括些,稽查报告中的内容肯定比披露出来的内容具体详细,证明思路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走逃失联本身就存在疑点,地址虚假、叠加资金流水异常,开票方式异常,极大概率就可以判断出这是一个虚开发票企业,而非正常企业。行政违法判定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另外如果企业相关人员能现身提供证据证明它业务的真实性,也可以来复议诉讼,并没有丧失行政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