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贵州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701MAC1WPGL6R)
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尖山街道棚户区6栋4楼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将有关事项向你公司告知。由于登记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8月31日取得加盟费未计收入5,299,001.0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36,973.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4.29元,教育费附加2,838.9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892.66元,企业所得税754,947.57元。虚开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销售发票,发票金额965,792.09元,税额9,657.91元,价税合计975,450.00元,对你公司不计收入处以偷税金额898,545.52元1倍的处罚,虚开发票处以罚款10,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追缴税款903,277.16,罚款998,545.52元。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税稽罚〔2026〕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六盘水税稽处〔2026〕15号)
联系人:王钦 联系电话:0858-8222595
联系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路1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盘水税稽处〔2026〕15号
贵州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701MAC1WPGL6R):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起对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尖山街道棚户区6栋4楼401)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1.取得分公司加盟费未计收入
你公司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向他人收取设立费(加盟费),并利用公账及私人账户(刘X才、刘X云)收取,在账簿上未记收入,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合计收取5,299,001.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收受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你公司在与长沙冯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收受长沙冯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6043912-16043921),金额965,792.09元,税额9,657.91元,价税合计975,450.00元。
(二)危害后果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违法事实1造成少缴增值税136,973.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4.29元、教育费附加2,838.98 元,地方教育附加1,892.66元
2.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公司违法事实1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754,947.57元。
3.虚开发票侵扰发票管理秩序
你公司在与长沙冯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收受长沙冯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6043912-16043921),金额965,792.09元,税额9,657.91元,价税合计975,4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未入账,违法事实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侵扰发票管理秩序。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
分公司加盟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打款委托书、分公司情况说明;你公司公账、刘X才、刘X云个人账户银行流水;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情况说明;取得虚开发票清单、长沙市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建部门调取的发票备案信息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36,973.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4.29元,企业所得税754,947.57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838.98元,地方教育附加1,892.66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水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六年八月十日
